律師,找法務!不用很多錢!






首先,思考不該停留在每人繼承1/12的地方,此處已無解。本人想知道的是,為何二位孫女(估計約40歲上下)堅持不願多給二叔亦不願與叔叔及姑姑們協商?祖母於12年前去世,當時有遺產處理嗎?所謂是事出或有因,當時孫女的父親走了,這些叔叔跟姑姑有照顧這二位晚輩嗎?很多原因都會導致最後不願意協調。

言歸正傳:
假設被繼承遺產為1200萬,兄弟姐妹為甲(A、B爲甲的孩子,代位繼承權人)(殁)、乙(即老二)、丙、丁、戊、己,共六份應繼分為各200萬元。版主的訴求是希望A及B各得50萬,乙得700萬,其他人各得100萬。

一、扶養費問題:
(一)以民法125條15年的消滅時效計算。
(二)以台北市九十九年度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為25508元為藍本(每縣市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不同),即假設每人每月需花費25000元,則每年為30萬元,那麼15年即450萬元。
二、醫療費用或其他支出(需有單據證明),於此不知,先予省略。
三、1200萬-450萬=750萬
四、750萬/6=125萬
五、乙可得450萬+125萬=575萬元
六、A、B各得62.5萬元
七、丙、丁、戊、己各得125萬元

但是要如何將扶養費從應繼承遺產中扣除,是本案最大的問題。理論上而言,扶養費的請求權是屬被繼承人,乙能否基於代位求償,即1200萬+450萬=1650萬始為應繼承遺產,或從現有基礎之1200萬依照上述辦法處理,必須有請求權基礎作為依據。扶養費請求權與繼承財產分配請求權並無必然關連,惟在訴訟狀關於訴訟標的及事實關係的論述上,可以著墨,至於法官是否認同,則屬法律見解之爭執(這裡會死很多腦細胞,留給律師處理)。

本案如需按照上述模式處理,屬極為技術性問題,本人僅提供觀念性之方向,實際操作仍有調整空間,建議請律師寫訴訟狀為宜(較便宜),如繼承遺產龐大,則委任律師處理。

當然如果仍想以協調方式處理,多數人這方必須本於誠信,讓二位孫女取得信任,即必須將被繼承人之所有財產明確清算,相信這二位孫女應該在家族可能吃過一些虧,長輩總有時自以為是而造成此次談判破裂,亦可能如版主所述,本人不願多做揣測,畢竟事實只有當事人知悉。談判調解的最重要原則便是誠信,在雙方無疑的狀況下,平等互不歧視的前提下,勇於割讓利益促使和解達成。

以上最重要的建議:
一、調解或和解,必須以互信為前提,退讓為態度。
二、本案訴訟涉及技術性的法律處理問題,應請律師代為撰狀。
三、把12分之2的繼承分給A、B,12分之6的繼承分給乙,那麼其他人(丙、丁、戊、己)各12分之1,在由乙依據扶養費規定向A、B請求給付。如此,則繼承問題先予解決,則單純較多,扶養費的爭訟得由乙與A、B 訴訟處理 , 至於扶養親等順序爭議問題,與代位繼承概念相同,孫既然代父親位繼承祖父遺產,則理論上孫代父親負扶養義務亦有爭執空間。

以上僅供參考及選擇,實際運用及操作,涉及法律技術性問題,如果真的不想花錢,那就拖著吧!誰也別分?呵呵!或是二位孫女已經起訴!?

年關將屆,不想補充說明,餘由小子先生補充,併此說明。  


參考資料:youtube.com/watch?v=iBQxIhmtKKo



本文出自: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12011204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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