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茲就所列問題,歸納說明如下:
★再議與
聲請交付審判
此乃對於檢察官「起訴」裁量權之制衡方法,即內部監督機制(指再議制度)及外部監督機制(指聲請法院交付審判),簡介如下:
一、
再議:告訴人不服檢察官對被告所為的「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及被告不服自己的「緩起訴處分被撤銷」,均得聲請再議。
(一)
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七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聲請再議(刑訴法256
)。
(二)被告接受撤銷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七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聲請再議(刑訴法256-1
)。
二、聲請法院交付審判:告訴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而『駁回』之處分」,得於接受處分書後「十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刑訴法258-1
)。
可去官方司法院網站查詢案件進度既可得知!

參考資料 事務所執業經驗
引用自: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11121802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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