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荷之戰荷蘭降書
是中國歷史上第一個與外國本著平等立場簽定的的外交和約,和約內容敗方
有顏面、有尊嚴地向勝者爭取合理權益,而勝方也沒有勝者為王敗者則趕盡
殺絕的作法,以及視文字條文為無物的態度,而是理性務實地審視條文予以
同意,且遵守雙方的協定。這之中可以看到雙方在談判期間,注重法務的過
程,尊嚴名譽、資產負債清算、個人資產保護、換俘、互押人質、賠償細
目、敗方基本生活權的保障等等都做了很清楚的規範。 不過根據梅氏日記的
記載,鄭成功並未遵守其諾言善待荷蘭人。
鄭成功的回覆
1. 我同意雙方發生過的所有問題都已經過去,不再存在,而且不再去想那些
問題。
2. 按照所說的,該城堡所有的大砲、小砲、彈藥、現款以及全部商品,都要
毫無例外的交給我。
3. 米、燒酒、醋、油、肉、鹹肉、麵包、繩子、帆布、瀝青、柏油、火藥、
子彈、火繩等物品,各船得攜帶航行途中所需要的數量。
4. 所有的平民其財物家私,經檢驗後都得以裝上船。
5. 對那二十八個人,每人准予攜帶二百個兩盾半銀幣;對其他那二十個較高
階的人,准予合計攜帶一千個兩盾半銀幣。
6. 兵士准予攜帶他們的行李不受騷擾地上船;並得以全副武裝,點燃火繩、
子彈上膛、旗子打開並打鼓等。
7. 你們得以將公司簿記文件中有關債務的資料,或租賃的或商品的,要抄錄
交出來。
8. 所有的荷蘭人,男的、女的、孩童、黑人,都將於八至十日內送到船裡,
還在我方的地方官及其他人,也將不例外地都交還你們;而且,那些可能在
此地或其他地方躲藏尚未露面的人,也將同樣平安地交還給你們。
9. 那五隻被我們取得的小艇,將歸還你們。
10. 各種船都將准予用來運送荷蘭人上船。
11. 將命令兵士不得前往城堡附近,也不得有騷擾或暴力行為。
12. 在和約簽訂以前,該城堡得以掛一面白旗。
13. 該城堡裡的要員們須於三日內將他們的事務處理完畢、並進入船裡。
14. 雙方為此必須互換書面的條約,該書面的條約須經宣誓,並由重要人物簽
名;為達此目的,雙方須互換人質。
15. 所有還在該城堡裡的漢人須全部釋放,同樣,在我們這邊還活著的荷蘭人
也將予以釋放。
16. 如果還有任何細節在此被遺忘的,將予另行商討。
大明永曆十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引用自: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11120807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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