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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以行車紀錄器來說,在台灣有學者提出了行車紀錄器的使用對於大眾隱私權的侵犯而有所爭議,比較常見的訴訟行為應該是他人上傳行車記錄器的畫面遭人引用而侵犯到行車記錄器使用者所拍攝的畫面的著作權。

至於肖像權部分,不知您以肖像權提出訴訟的目的為何?

如果對方採用該行車記錄器畫面且畫面中的人為觀看者能清楚識別辨認其身分,影片中的人是可主張其肖像權部分的權益,但權益的主張的前提是該影片被拿來做商業用途或是遭人蓄意修改造成損害到影片中的人的名譽受損才能以此提出自身肖像權受到侵犯。

他人代為提告的話,一般應以其被害人(影片中被拍攝的人)的名義委任他人(一班都是律師)向侵權的一方提出控告。

參考資料 高畫質 機車行車記錄器達人
引用自: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1111220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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