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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條文的意思,是說,當事人在民事訴訟時,無論為原告或被告,都可以委任律師或非律師之人,作為自己訴訟的代理人。
因民事訴訟係採「當事人進行主義」,一切的主張及攻擊、防禦,都由當事人或代理人為之,也就是當事人或代理人為訴訟的時候,有處分的權限。
代理人可以代理當事人在法院進行攻擊、防禦及主張等權限,也有受送達、通知的權限,代理人所為的訴訟行為,直接對委任的當事人生效,是以若未受有「特別委任」時,則關係訴訟勝敗及訴訟標的取捨等重要訴訟行為時,代理人是禁止代理的,僅在當事人有授與特別代理權,方能為之。
在民事訴訟中,「捨棄」,等於是放棄起訴的請求,法院會以之為原告敗訴的判決。
「認諾」,則是訴訟中的被告,承認原告所請求的是有理由,法院會以之為被告敗訴基礎的判決。
「撤回」,是原告撤回請求法院判決的意思表示,則法院將以之為訴訟終結的原因,而不就本案再為審判。
「和解」,則是與對造協議作讓步之後,所達成的訴訟上的契約,兩造對和解成立的內容,即不得再為爭執。
至於提起「反訴」、「再審」,則是代理人為當事人重新提起另外的訴訟的意思。
所謂「選任代理人」,就是代理人,直接以其名義,再轉委任第三人代理當事人的訴訟,一般稱之為「複代理」。
是以訴訟上的捨棄、認諾、撤回、和解及提起反訴或再審,或再委任代理人等權限,對於當事人訴訟的成敗、終結及拘束,都具有重大影響,所以法律規定,須經特別委任,否則代理人就不能為上開各種訴訟行為。
一般法院所備制式的「委任狀」,上面都有空白的二個方格,一個是(並有),一個是(但無),勾選前者,表示有授與特別代理權的意思,勾選後者則表示未授與特別代理權。


本文來自: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11112006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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