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點 同案被告的證詞沒有具結是否能成為證據 》
1..被告不需具結,只要他的證詞或自白是屬『合法取得』即具備『證據
能力』。不論是利己或不利於己。
2..(1被告)作為(2被告)同案證詞時,得以拒絕。但若無行使此權利經具結
後所得之証詞,又無表示異議則審判長依法可得證據能力。
●《第2點 證人極為重要被告律師向審判長要求傳喚證人出庭對質 審判長
以拘提不到為由 而草率終結審判 是否合法》
1..是未准予傳喚還是拘提未到?
2..未准予傳喚~辯護人得以諮詢理由。
3..拘提未到~證人是你方所聲請,而此證人如何方能傳喚到案,你方應明
列之。
●《第3點 判決書內容 都用已不起訴書的內容重複判決 是否違背法令 而像
我遇到這不公正的判決可向哪裡申訴》
1..抱歉~關於此點,我有些不能理解,但你不是說了嗎? 用新事證起訴的
呀?有罪判決跟不起訴判決的內文差之千哩,再怎麼天兵的法官應也不
至於搞在一起吧?!
※以上講解希望對你有幫助。
祝..一切順心~
本文來自: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11111800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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