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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程序
法院管轄:由收養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聲請認可應提出之文件:

收養契約書。
被收養者之配偶同意書。
戶籍資料文件。
未成年人被收養時,收養人應提出職業、財產及健康證明文件。
成年人被收養時,應取得其本生父母所具無須由其照扶養之證明文件。
未滿七歲之未成年被收養時,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並代受意思表示。
滿七歲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無法定代理人則不在此限。

公證費用
請求收養,作成公證書者,收取費用一千元。



問題: 收養關係於何時正式生效?
回答: 欲使收養關係發生效力,首先應符合收養之各項成立要件,而收養之成立要件,多於民法中加以規範,如下所列各項:

1.須有收養之合意。

2.收養者之年齡,應長於被收養者20歲以上。(民法第1073條)

3.近親收養之禁止(民法第1073-1條規定不得收養為養子女的情形有︰「一、直系血親。二、直系姻親。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者,不在此限。三、旁系血親及旁系姻親之輩分不相當者。但旁系血親在八親等之外,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之外者,不在此限。」)

4.有配偶者須共同收養(民法第1074條)。

5.一人不得同時為二人之養子女(民法第1075條)。

6.夫妻之一方被收養時,應得他方同意(民法第1076條)



收養之合意,原則上皆應以書面為之,唯有在被收養人未滿7歲且無法定代理人的例外情形,才可以免除書面的要件 (民法第1079條第1 項)。而且當被收養人未滿7 歲時,除非被收養人無法定代理人(如棄嬰),否則都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該被收養兒童為收養事件合意的意思表示(民法第1079 條第2 項);當被收養人滿7歲以上被收養時,若有法定代理人,即應經法定代理人同意,只有在無法定代理人的情形下,才可不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民法第1079條第3項)。簡言之,收養合意方式之要件如下表所示:

被收養人年齡
是否有法定代理人
收養合意方式之要件

七歲以上
有法定代理人
應書面為之,且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

七歲以上
無法定代理人
應書面為之,可不經法定代理人同意

未滿七歲
有法定代理人
應書面為之,且應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並代受意思表示

未滿七歲
無法定代理人
可不必以書面為之,亦可不經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或代受意思表示

而收養之效力,即在於使被收養人取得收養人婚生子女之地位與身分,故為了保障兒少權益,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15條第1 項之規定:

1. 收養經過法院認可後,其收養關係生效之時點,向前溯及於收養書面契約成立之時發生效力。

2. 若無書面契約,則溯及至向法院聲請認可之時為生效時點。

3. 有試行收養之情形者,收養關係溯及於開始共同生活時發生效力。

參考資料 法律+實務承辦經驗談~
文章來自: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111116077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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