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的業務有哪些 ?
律師業務推展規範
第一條
律師係以法律專門知識經驗服務社會人群,其執行業務應特別注重職業倫理,
故律師推展業務應有其分際,爰依本會章程第三十六條第二項及律師倫理規範
第十二條之規定,訂定本規範,供本會律師同道共同信守。
第二條
律師僅得藉由發送簡介、信函、傳真或電子郵件,刊登雜誌廣告,使用招牌,
印製名片或卡片,或在網際網路(INTERNET)上設置網站(Website)之方式推
展業務,但不得為誇大、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記載。
第三條
律師依前條規定之方式推展業務時,其內容僅限於左列項目:
一 事務所名稱、成立日期、地址、電話。但每一律師在同一地方法院管轄
區域內不得有二以上事務所,且不得以公司組織型態執行法律業務。
二 律師姓名。中華民國律師,得記載其證書號碼及登錄地區。非中華民國
律師,應記載其取得律師資格之國家或地區。
三 經教育部認可之學歷。
四 過去及現在之經歷。但受左列限制:
(一)記載法官或檢察官之資歷時,應詳細表明曾任職之法院或檢察署名
稱及起迄時間。
(二)除記載學校兼課外,不得記載現兼任公務機關之名稱及其職稱。
五 客戶姓名及承辦案件之性質。但須經客戶書面同意,且不得記載左列事
項:
(一)具體個案之內容。
(二)對造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姓名。
六 服務項目。
七 收費標準。
第四條
律師不得利用廣播、電視、電影、報紙、廣告看板、汽球及其他類似媒體或媒
介為廣告行為。
第五條
律師不得聘僱律師以外之人員主動撥電話或拜訪不特定人,以推展業務。
第六條
律師不得對外支付介紹費予單純介紹案件之人以招攬業務,亦不得僅因充任介
紹人而收受介紹費用。
第七條
本規範經本會理事會議決議後,報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文章來自: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405112610458
---------------------------廣告區---------------------------------------
商務律師諮詢表單填寫區:http://jhihyanlawyer.shop.conn.tw/form.php?form_code=jhihyanlawyer&member=af000017132
律師公會,律師諮詢免費,律師事務所,離婚諮詢推薦台中律師,律師考試,律師費用,律師查詢,台北律師公會,律師薪水,車禍理賠台中諮詢律師
本文主要內容引用自知識+,圖文版權皆為原所有人所有,如有任何問題請告知站長!將馬上處理!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