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師,找法務!不用很多錢!
重點會在於 版大是否知道 要轉交的物品為毒品
若已知是毒品 卻又幫忙轉交
法官會引用 刑法第13條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這樣就會符合刑法28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
而檢察官 可能是以刑法第30條來起訴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兩者差別在於 刑法第30條第二項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上訴駁回 是上一級的法官
就看高院法官 是否認同地院法官看法 (在上訴完全合法情況下)
版大當然可以上訴最高法院
不過就一定得請個好律師 從判決文中找文章
不然以刑事訴訟法379條的規定 要翻案很難
參考資料
自己
本文引用自: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120126026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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