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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會在於   版大是否知道    要轉交的物品為毒品

若已知是毒品   卻又幫忙轉交

法官會引用    刑法第13條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這樣就會符合刑法28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

而檢察官    可能是以刑法第30條來起訴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兩者差別在於    刑法第30條第二項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上訴駁回    是上一級的法官

就看高院法官    是否認同地院法官看法   (在上訴完全合法情況下)

版大當然可以上訴最高法院   

不過就一定得請個好律師   從判決文中找文章

不然以刑事訴訟法379條的規定    要翻案很難




參考資料 自己
本文引用自: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120126026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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