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大您好:
關於您所述的網路創業,並在家工作的網路廣告,
請問您:
1.是否因其慫恿並向你保證月入多少之事實,
致使您誤信其真並陷於錯誤...??
2.您是否有繳交保證金或是簽約需付多少金額標的??
關於刑法§310誹謗罪的規定: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
年以下有期���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故如您把自己親身經歷的事實說出來...
且能證明其係為真實者,不罰,當然不會有所謂的
被業者提告的問題。
而刑法§310條所謂私德,係指私人德行或私生活。
所謂公共利益,係指社會上不特定人或
多數人有關之利益而論。
且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文規定,行為人如果不能證明自己
所誹謗得具體事實為真實,但依所提證據資料,足以認為行為人有相當
理由確信自己所述為真實時,仍不須處罰,此即所謂「真實惡意」原則。
綜上所述,只要在合乎法條所欲保護的範圍內為之真實言論,法律當
然的給予實質上的保障,不用當心會被提告。
引用自: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12011907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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