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林老師回覆您~
先提供你以下觀念以及步驟參考~若有疑惑時,再來研討解決之道。
前幾天出車禍~~~我方有喝酒0.7受重傷.
我方傷勢狀況如何?
對方無事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一、 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刑法第 185-3 條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想請問若釐清後是以下這樣的賠償?????
倘若責任釐清我肇事責任70%
對方肇事責任30%
那因為對方只有機車受損.若修理費為50000
我方要賠對方35000嗎???
是的。
那至於我'方的部份~因為重傷關係零零種種若費用為200000
那對方是否要陪我60000???
想請問大概是這樣算賠償的嗎????????????????
是的。
我方可向對方求償項目如下:
1.工作損失:[須由醫師開立診斷書以及自身的薪資證明]
若無法提出薪資證明,則可依勞工最低薪資17880/月,為參考。
2.後續醫療費及應用相關器材:也就是預估後續可能的醫療費用。
3.財產損失:只要是因此場車禍所造成的損之皆可列為財產損失。
如修車費,或車輛年份的殘值,手錶眼鏡手機首飾..等等
4.精神慰撫金:實務上慰撫金賠償之計算,並無具體基準,應斟酌當事人兩造身分、地位、資力、被害人或家屬所受損害輕重、精神上痛苦程度,加害人態度及其他核定之數額。 (這部分需自行評估,或寫信給我幫你分析,再者自行提出後,交由法官給予合理的判決)
5.其他損失:強制險以外,所支出的費用均屬之。
另外倘若對方不接受和解~~請問我方可提告嗎??
可以,只要我方有受傷,對方有肇事責任,刑事過失傷害罪一定會成立。
提告方式:
1.我方可向調委會申請『調解不成立的書面資料』,再拿給當初的承辦員警,向對方提出刑事『過失傷害』罪,一來可由警方幫傷者進行蒐證,二來傷者可免於請律師的高額費用。本文出自: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120114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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