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前,女王的弟弟騎機車,時速40~50左右,撞到一名突然穿越馬路的婦人(離斑馬線僅50公尺),女王的弟弟當時看到她的時候已經在機車前面了,機車煞車閃躲後倒地後滑行約六公尺停下,婦人的腳踝骨折,
按照不同骨折程度
可能療養 3 個月到 6 個月
特殊狀況 1 年
假設薪資每月 17880 半年約 10 萬
醫療費用、復健費用大約 2 萬到 10 萬
賠三成大約 9 萬左右
隔天起住院四天後出院,女王的弟弟也受傷了,
大約 6 萬到 9 萬跟對方談看看
不然只好雙方互控過失傷害,兩敗俱傷
我方有到醫院探視,送水果及紅包壓驚,醫藥費也已經由保險給付,出院後有到警察局作調解,第一次調解對方即口出惡言,要30萬元,結果調解未果,第二次調解是到調解委員會,她老公也有來,說金額可以降到15萬元,我們認為金額太大,只願意出10萬元,加上當時初判表還沒有出來,雙方講好等初判表出來之後再進行調解,所以第二次調解依然未果,怎知第二次調解完後的第10天,我們就收到警察局的通知說對方已經提出刑事過失傷害的告訴,
女王弟弟也有受傷
也可提出過失傷害
但是雙方互控,兩敗俱傷
只要有受傷對方有責任就可以提出
易科罰金九萬內
通常 3 萬到 6 萬居多
罰完還是要賠
要我們到警察局作過失傷害的筆錄,過了大約一個月我們就接到法院的傳票要開偵查庭了,對方先是說他要穿越馬路去對面買東西走兩三步就被撞了,後來又改口說她一下車還來不及看後面就被撞到路中間,不管怎樣,當初事故現場圖上畫的就是她在車道上被撞(路權在我們),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133 到 139 ,行人篇
檢察官問我們要不要和解,雙方都想和解,所以發回地方的調解委員會作調解,第三次調解的時候他也是一直說要我們賠錢,15萬,我們主張她也有過失,該賠的部分我們已經賠了,就是她的醫藥費,因為對方也有過失,所以我們認為我們已經做到我們能做的,
對方可以申請你的強制險
大約 2 萬到 6 萬
保險金視為和解金額的一部分
第三次的調解依然沒有用,現在案子又回到地方法院,初判表上面也沒有寫主因及次因,只寫我們是涉嫌未注意車前狀況且涉嫌超速行駛(限速40公里),對方是涉嫌穿越道路未注意來往車輛.
對方主因居多
女王弟弟也有提出過失傷害的權力
只是會兩敗俱傷
想請問各位有經驗的大大,像這種案件,我們的勝算大嗎?
過失傷害,易科罰金 + 賠償
有可能 高達 15 萬
對方無病呻吟,你也頭痛
強制險保險金視為和解金額的一部分
因為我們也對他提出過失傷害的告訴,賠償金額除了車損外,精神賠償要多少才算是合理?有需要請律師嗎?
假設
過失傷害 6 萬 + 賠對方 6 萬 + 律師 6 萬
合計 18 萬
這樣有比較好 ?
=
如果有第三人責任險聯絡保險公司
可以少賠一點
=
=
先療傷
申請對方的強制險,傷患的其他保險
三十天後申請初步分析表
療傷三四個月確定沒有後遺症、不舒適感、異常感等等
過失傷害事故後半年內都可以提出 ( 請先釐清責任,斟酌提告 )
民事求償則為兩年內
=
拿診斷書找當初的員警提出過失傷害 ( 請先釐清責任,斟酌提告 )
他會整理資料交給檢察署
檢察署會發傳票給當事人
日期跟時間會錯開 ( 避免雙方當場吵架甚至大打出手 )
=
我的車禍狀況簡述 ( 文長,請耐心看完 )
參考資料
我是無良的保險業務員。如果有補充請寫信告知並且附上網址。保險這種東西,不出事不理賠,你都不知道他問題出在哪裡。偏偏很多人又很鐵齒,壞事絕對不會發生在自己身上 !! ( 天有不測風雲,人有旦夕禍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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