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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順位是銀行,
將你們設定為第二、三順位債權人(看要設定多少錢),
這樣他要賣房子就一定要先拿錢出來,
不然就是請律師寫一份約定書,拿去法院公證。

基本上第一個方法比較好,
因為設定成債權人在所有權狀上會註記,
一般買賣一定要塗銷,不然債權不清楚沒人要買,
所以如果你們不同意,房子就動不得了,
這個有地政記錄比較不會被私下賣掉。

至於第二個方法,
如果你弟有心隱瞞,一般買方也不知道你們有約定,
等你們知道後你弟錢不拿出來,
那只能用那份約定拿到法院強制執行或者打官司假扣押,
比較麻煩。

如果你父母這麼護著你弟,
要是你父母知道第一個方法的用意,應該也是不會同意,
最好的方法就是拒絕。


本文引用自: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11122207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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