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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只要是違反意願而性交就符合該條文的要件,也就犯強制性交罪,性交的定義只要是有插入行為就算成立本罪~

其實在法院妨礙性自主罪案件中,算是最常見的,就是典型的約會強暴,不因為是男女朋友就會影響成立,經常看到的是連夫妻間都有成立妨礙性自主的案件


  

還有加重處罰的要件法規!!!

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   (加重強制性交罪)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
  四、以藥劑犯之者。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
  八、攜帶兇器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妨礙性自主罪是公訴罪.既便雙方和解也不能因此不成立本案但對於判決的刑度是有輕重之分別!

如有其它問題未補充說明可寄信給我^^


文章出自: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11113007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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