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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一千零十一條(分別財產制之原因~債權人之聲請)
債權人對於夫妻一方之財產已為扣押,而未得受清償時,法院因債權人之聲請,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妳為朋友之銀行借款擔任保證人,依法債權銀行在向主債務人(借款人)請求債務清償未果時,是可以向保證人請求清償的。必要時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查封拍賣主債務人或保證人之財產(動產  不動產)或查扣薪資抵償的。簡單來說在債務未清償完畢之前,妳都應負清償債務之責任。

債權人是否有權就債務人配偶之財產進行強制執行抵償,這要看債務人夫妻是採用何種夫妻財產制而定。
依現行民法夫妻財產制的規定,夫妻可依民法1004條之規定,以契約就民法所定之約定財產制中(分別與共同財產制),選擇其一,為其夫妻財產制。若夫妻未約定其夫妻財產制者,依民法第1005條之規定,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民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

 
若妳們未約定夫妻財產制的話,那就以法定財產制為妳們夫妻之財產制。依民法第1018條之規定,夫或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又依民法第1023條之規定,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因此基本上妳的保證債務跟妳老公是沒有關係的,債權銀行自不得對妳老公名下之財產進行強制執行,拍賣抵償的。
不過債權銀行可依民法第1011條之規定,向法院申請更定妳們夫妻財產制為分別財產制,如此的話就可以依民法第1030-1條之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債權銀行就可以就妳所得之剩餘財產分配款來主張請求扣押抵償之。但下列財產不在剩餘財產分配之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況且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若妳老公名下並無什麼財產的話,既無實益可言,那債權銀行應不會大費周章提告訴追,委外之財管公司
跟妳說要從妳老公那裡去作財產扣押,多半是嚇唬妳的。妳大可不必理會。但如果妳老公名下有許多財產的話就另當別論了。

由於債務未清償前,妳都難脫保證清償之法律責任,因此妳最好是請妳朋友盡快出面處理債務的問題,如此才是治本的辦法。

以上提供妳參考
最後祝妳能順利解決問題,一切順心如意
 
 

參考資料 芝柏錶+系統工程師的居酒屋
引用自: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11111901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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