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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大瑋答: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規定
依第49條規定 ,投保義務人未依本法規定訂立本保險契約,或本保險期間屆滿前未再行訂立者,其處罰依下列各款規定:
一.經公路監理機關或警察機關攔檢稽查舉發者,由公路主管機關處以罰鍰。為汽車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為機車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 

二.未投保汽車肇事,由公路監理機關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扣留車輛牌照至其依規定投保後發還。
  
依第50條規定 ,公路監理機關於執行路邊稽查或警察機關於執行交通勤務時,應查驗保險證。對於未依規定投保本保險者,應予舉發。投保義務人接獲違反本保險事件通知單後,應於十五日內到達指定處所聽候裁決;屆期未到案者,公路監理機關得逕行裁決之。但投保義務人認為舉發之事實與違規情形相符者,得不經裁決,逕依公路監理機關所處罰鍰,自動向指定之處所繳納結案。

沒有投保~你會有很多權利受到限制依第16條規定 ,應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所有人於申請發給牌照、臨時通行證或本保險期間屆滿前,應以每一個別汽車為單位,向保險人申請訂立本保險契約。公路監理機關對於有下列情事之汽車,不得發給牌照、臨時通行證、換發牌照、異動登記或檢驗:一、應訂立本保險契約而未訂立。二、本保險有效期間不滿三十日。但申請臨時牌照或臨時通行證者,不適用之。  

1.你被罰3000元是因為逾期60日以上.被逕行裁罰. 2.沒繳不會被關.也不會勞動服務~請放心. 3.如果被送法務執行會強制扣款. 4.為了保障自己~最好還是投保一下比較好.
不怕一萬只怕萬一.如果肇事~被罰事小.其他才事大.

參考資料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文章出自: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11102513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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