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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找法務!不用很多錢!






(1)律師



律師又稱為事務律師,訴狀律師,其工作是相當複雜和多方面的,簡單來說,除了在香港的高等法院的訴訟工作不能由律師出任外(必須由大律師負責),所有法律服務,律師都可以提供。但一般來說,在香港的律師,大部份都是負責處理非訴訟類型的法律文件工作(例如:為人承辦財產轉移、代書遺囑、訂立契約、組織公司、調解家庭糾紛、辦理離婚、訂定、辦理樓宇買賣及按揭等),及在民事及刑事訴訟案中,負責出庭前的法律文書準備工作。



在香港,但凡一個律師擁有二年或以上的律師經驗,他便可以自己開立一間律師事務所成為律師行的擁有人(老闆),但在香港的情況,大部份的律師事務所通常是以合伙人的形式所開立(即由兩位或以上的律師所一同開辦)。另一方面,在負責法律文書處理以外的工作,例如訴訟方面的事宜,律師其實都可以在裁判師署和地方法院享有和大律師一樣的身份──代表當事人在法庭上進行民事或刑事的辯論工作。而在高等法院或更上一級的法院中,儘管律師不能親自負責民事或刑事的訴訟工作(須由大律師負責),但在有關訴訟開始前的程序,例如草擬訴訟文件、安排訴訟程序、以至排期聆訊,交換雙方文件及處理證人口供等,事實上都是由律師幫助大律師安排,而另一方面,律師亦要代表當事人轉聘大律師(根據香港法例,有關的當事人並不能直接聘請大律師及與大律師聯絡)。





(2) 大律師



大律師又稱為出庭律師,主要從事訴訟代理業務,即專門負責代表當事人出庭作出辯護及訴訟。大師可以出席任何法庭,但通常都是以處理高等法院或最高法院上訴庭的案件為多。在法庭內,大律師引導當事人一方的証人作供,盤問對方証人,分析法律觀點,總結陳詞,在滔滔雄辨中協助法官理解他當時一方的情況並以讓法官達到公平的裁決。



大律師在處理訴訟時,其責任可以分為三個方面(事實上,此部份亦適用於在裁判司署或地方法院負責民事或刑事訴訟的律師):



(a)大律師是當事人的代表,他需要盡力維護當事人的權益。

(b)大律師對訴訟的另一方應務求公平。在民事審訊中,雙方的案情及所引用的文件均會在審訊前告知對方,務求不會使對方感到意外。在審訊刑事案件時,控方如果知道一些對被告有利的事情,有關的大律師便應把該些事情告知法庭。

(c)對法庭絕不能欺騙誤導。



應當說明,大律師的職責主要表現為在法庭上為當事人辨護,但是,大律師不能直接接受當事人的委託,不能直接接待當事人及向當事人收費,當事人如有法律詢問或委託代理、辯護等,都要首先尋找律師代為委託,若需要大律師參加訴訟的,便要再通過律師轉聘才能出庭。而大律師出庭則必須有律師陪同。



大律師除代表當事人出庭並為當事人辯護外,他的工作還包括草擬訴訟文件(此工作亦可由律師負責),向律師提供書面的法律意見,以及在律師陪同下向事人提供法律專業意見。



(3) 資深大律師



資深大律師是從有10年至20年大律師工作經驗及有一定聲望的大律師中揀選,並經終審法院首席大法官任命而產生的大律師。



資深大律師多數處理一些比較複雜的案件,在轉聘資深大律師時,律師樓必須同時聘用一位大律師以協助該名大律師,這名大律師主要是處理案件中的一些文件及資料。資深大律師在庭上進行訴訟時,則必須由大律師陪���以提供協助,而在庭上的辨論和發言則由資深大律師負責。


本文出自: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20508092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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