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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不合理啊  請款日是他們自己訂的規則  在契約沒有載明  就算載明了
你事後發現不合理也可以請求契約無效之訴  所以不是有打契約就如同免死金牌一樣 如果契約不合理  當事人簽約時也不懂  事後是可以推翻的  因為對方先有過失在先   哪有那種公司會設這種規定啊   沒來請款  款項就被沒收  笑死人了
沒即時領  那就下一個請款日再領不就好了   頂多對方可以請求保管費  但此條也需立於契約中  既然沒立  那應收帳款就是人家的財產  決不能扣留  不然會有侵佔的嫌疑  可控告侵佔罪 又不是抽獎  獎金沒領就充公  而且充公也是於法有據   對方根本無法源依據可以這麼做的    如果是這樣  那開店的店家也可以跟自己的供貨廠商規���  超過請款日沒來請款  貨款就沒收了  能嗎?那誰要跟這家店合作啊   如果他們還不交出你的應收款  就發存證信函吧  各大媒體也接受不合理之申訴  也可以去向他們申訴你的狀況  

參考資料 律師
以下文章來自: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120204005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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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鐘珮珊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