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然不合理啊 請款日是他們自己訂的規則 在契約沒有載明 就算載明了
你事後發現不合理也可以請求契約無效之訴 所以不是有打契約就如同免死金牌一樣 如果契約不合理 當事人簽約時也不懂 事後是可以推翻的 因為對方先有過失在先 哪有那種公司會設這種規定啊 沒來請款 款項就被沒收 笑死人了
沒即時領 那就下一個請款日再領不就好了 頂多對方可以請求保管費 但此條也需立於契約中 既然沒立 那應收帳款就是人家的財產 決不能扣留 不然會有侵佔的嫌疑 可控告侵佔罪 又不是抽獎 獎金沒領就充公 而且充公也是於法有據 對方根本無法源依據可以這麼做的 如果是這樣 那開店的店家也可以跟自己的供貨廠商規��� 超過請款日沒來請款 貨款就沒收了 能嗎?那誰要跟這家店合作啊 如果他們還不交出你的應收款 就發存證信函吧 各大媒體也接受不合理之申訴 也可以去向他們申訴你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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