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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回答如下:

一.法律所講求的是證據 前妻提出八大理由訴請離婚
但事後據你瞭解 她是在未經你同意 且完全不知情的狀況下 從你的個人電腦中 找出有利於她的證據並列印出來
無憑無據不能依自己的見解懷疑對方

二.離婚的案例我見多了
如果對方能拿出有利於自己的證據 表示我們理虧
如果真的問心無愧 對方絕對找不出事實與理由訴離的

三.家事法庭都是資深的法官
如胡亂拼湊書狀聲請離婚...有那麼容易嗎?

四.若是女方雕男阻擋你探視小孩
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探視之一方可持裁定書或(判決書)或(協議筆錄)
及確定證明書 向民事執行處 聲請強制執行



引用自: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12012601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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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鐘珮珊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