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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回答如下:

一.扶養未成年子女是雙方的義務
不論離婚後有沒有擔任孩子的監護人 依民法第116-2條規定
均有支付子女扶養費用的義務。

二.你們離婚時
在協議書中約定女方每月需支付新台幣壹萬元的子女扶養費
不是「贍養費」。

三.雙方這種約定在法律上就是契約
如果女方未依照契約履行 你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請求女方依照約定按月給付子女扶養費用壹萬元整。

四.如法院判決你勝訴後
再拿「判決確定書」到法院民事執行處
請求法院強制執行女方名下的財產 包括動產 不動產
或薪資.....等等。

五.如果你認為提起訴訟很麻煩
當初在離婚協議書內容約定子女扶養費用時
其實可以要求女方簽發本票然後到公證人處辦理公證
載明女方若未依約履行 願逕受強制執行。

六.如女方不支付時 可以聲請本票裁定
或拿公證書直接聲請法院強制執行 就不必經過訴訟的程序囉。

七.可自己寫訴狀或請律師幫忙撰寫 費用:3000─5000元整

八.但不必請律師。

.................以上建議 願對你有所助益..........



文章出自: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12020100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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