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法第三百零六條(侵入住居罪) 【告訴乃論】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你去女性朋友的家,是由她幫你開門進入。後來她的母親發現你在她家,非常生氣,要以屋主之身分告你刑法第306條之 侵入住居罪。
依刑法第306條之規定,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你進入系爭房屋之內,係有經過告訴人女兒之同意的,是為了幫她女兒維修網路裁進入的,並非無故,並無不良之意圖,因此不足成立刑法侵入民宅之要件。況且她媽媽未於你進入之當時,立刻飭令阻止你不得入內,事後她媽媽發現時,可以拒絕你到訪請你出去,但不得直接以侵入民宅之現行犯論之。若經過她媽媽禁止後,你仍然故意滯留不離開,才能構成刑法第306條之罪行。因此勝訴機率80%的應該是你。
因你進入她家是事實,只是要件不符而不成立侵入民宅之本罪。故而對方誣告之罪行,也是不會成立的。因此若你勝訴後,雙方就各歸本位,相安無事,不會有什麼後果產生的。
如果你方敗訴,被認定有犯罪之事實,你將要面臨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之刑罰。因對方並沒有造成什麼損失,充其量只是不爽,因此法官應不致重判,頂多判個拘役或少許之罰金。
事發之時你未滿18歲,依刑法第18條之規定,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未滿18之未成年人犯罪,通常是由少年法庭管轄。
刑法第306條之侵入民宅罪為告訴乃論罪,是可以因和解而撤銷告訴的。若你能與對方達成和解,請她媽媽撤銷告訴,不就天下太平了。
以上提供你參考
最後祝你能順利解決問題,一切順心如意
引用自: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12012600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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