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狀的開頭名稱是決定專與不專或是否文題相對的要領之一。

過去曾有一位執業律師,見我文筆不錯曾贈我一本所有範例狀範本+古代(清朝)訴狀範本,可惜在本人深山靜修時給雅賊盜去所有珍貴本文書,是敝人畢身遺憾之痛。

雖此 但本人全文都已詳閱過,但必須親見或您將親人被撤銷緩刑裁判書詳閱後,要看內文怎麼寫才能活用應對,但使用『陳情或陳述狀』名稱,個人以為這只是在浪費時間與文筆,很難達成您想要的被判緩刑,充其量只是在陳述家人或當事人的苦水,毫無用武依法依據之處,故您必須將全文(裁判書或駁回書)
詳細打字後或拍照 掃描等方式後 寄給本人,方可替您定奪此狀名稱與可能。

但基本上,沒與受害人達成和解或其他...很難申請緩刑,以下是申請緩刑要件;(刑法74條)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
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
起算:
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
    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四、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
五、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
    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前項情形,應附記於判決書內。
第二項第三款、第四款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緩刑之效力不及於從刑與保安處分之宣告。

至於抗告狀,是以當事人收到掛號信的當天起算,時間只有5天,一般自己不懂書狀或沒請律師代收與全盤委任,當事人又在受刑,等您輾轉收到又到內行人手上,只怕裁判不合理也要腹死胎中變成合理化。

法官會使用這招,以我個人判斷,有一軍『將』死人意味成分很高。

 
過去本人曾申請過訴訟救助,是一審已判准,但二審卻用很離譜理由駁回,之後在高等法院打聽過所有職員,也間接證明過該審判長確實與加害人有一定熟識竊竊偷笑暗示我小心應對,所幸本人對訴狀很專,抗告最高法院成功。

因此 抗告狀 也要盡快 否 超過時效 沒合理也會變成合理化喔

上訴=裁判有理由或無理由
抗告=裁定合理與不合理



文章出自: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12012100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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