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匿名 版大你好...
並非服務業就一定屬於""責任制"",請先參閱以下責任任制各服務業之明細...
3.資訊服務業僱用之負責事業經營管理工作符合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之一第一款規定之主管人員,以及系統研發工程師與維護工程師符合同條第二款規定者。
(87.3.04勞動二字第004365號公告)
4.法律服務業僱用之負責事業經營管理工作符合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之一第一款規定之主管人員,以及法務人員符合同條第二款規定者。
(87.3.04勞動二字第008724號公告)
5.個人服務業之家庭幫傭及監護工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
(87.3.31勞動二字第012975號公告)
※個人服務業中家事服務業之工作者自88.1.1起不適用勞動基準法。
(87.12.31勞動一字第059604號公告)
7.會計服務業僱用之會計助理人員具會計師法第十二條規定之資格,且符合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之一第二款規定者。
12.醫療保健服務業(含國軍醫院及其民眾診療處)之部分場所及人員。
以上均屬於已認定之責任制服務業工作者.....
13.托兒所保育員以及社會福利服務機構之輔導員(含保育員、助理保育員)、監護工。
(87.10.7勞動二字第044756號公告)
責任制該等工作者必須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核定公告者,始適用之。
1.並經勞雇雙方簽訂書面約定。
2.報請當地行政主管機關核備後。
3.若未完成上述之法定程序者,或該工作者���符合核定公告者,恐有雇主被追補加班費之虞,而勞工請求加班費的權利消滅時效時間及起算點,依民法第126條及第128條規定辦理,即該加班費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而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
故請先參閱以上是否屬於責任制之工作者,若還是無法肯定.請直洽工作地勞工局確認.
一.假設確實屬於責任制工作者,每天工時10小時及每週休假一天,導是不違勞基法規定<但是若非屬於責任制,就違反~~~~
依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規定,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2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84小時。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而延長工作時間,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12小時,一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工於休假日(或37條之國定例假日)工作,工資應加倍發給 ,超過八小時部分,應依同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
1、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1.33倍)。
2、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1.66倍)。
二.至於"""打去勞工局:他們也只是說:這樣你們要跟雇主溝通阿?"""你可請教他應如何稱呼,直接在該局網頁之意見信箱投訴其處理態度
是以~~~你若責任制者,確實工時比一般勞工長但薪資確不會明顯較多,建議可轉換工作跑道,不過若非責任制工作者,可向勞工局提出申訴調解,追溯加班費用.
祝順心
以下文章來自: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12011206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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