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所說的:相對人國*保險公司竟在未對主債務人B為執行求償之前.逕行對A.B之分別共有之財產聲請拍賣裁定.
如果A是一般保證人,就有權利以此訴求。
但所謂連帶保證人亦即放棄"先訴抗辯權",也因此,A無權要求債權人先對主債務人求償!
因為連帶保證人就是連帶"債務人"的意思,債權人有權擇其一或全部催債。
那連帶保證人如何自保?
只能說,簽一般保證人就已經是把自己推向泥沼難以脫身了,何況連帶保證人!
唯一能做的,就只有協商了!
協商如何還款,協商免除連帶保證人的責任須還多少?協商法務執行撤銷條件?
連帶保證人確實相當弱勢,因為只有還錢義務,沒有抗辯權利!
但並非完全都沒有轉圜的餘地,所謂協商,就是雙方談條件的問題!
或許協商不易,但,協商本來就是需要時間成本的!
而這也完全取決於債權人要不要的問題!
規定沒有這麼死。
加油啊!
否則,就算打官司,也很難免責!因為A就是"連帶保證人"啊!
另,保險公司遵循的是保險法,無關乎銀行法。
而版主的問題已經與保險無關,是債權債務問題,此為民法範疇。
本篇文章引用自此: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1112060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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