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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41條(易科罰金)明文規定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


以前如果犯了數條罪行,每一條罪刑都在六個月以下,


但合併後超過了六個月就不能易科罰金。


大法官釋憲後係屬違憲。


故我想你所謂的新法是:


現在是如果犯了數條罪,但每條罪刑都判六個月以下,即使加起來超過六個月還是可以申請易科罰金的。

判決有期徒刑八個月只要沒有定讞都有上訴到二審(高等法院)的空間.但需附註不服判決的事由!!

要聘請律師上訴當然要支付律師費用.但有沒有請對人也是重點之一!

有問題尚未補充說明的地方可點選匿稱至部落格留言或來電諮詢既可! 


參考資料 事務所執業經驗
來自: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11121707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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