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子於九十年的房價扣除貸款市多少? 還有三千萬嗎 ?
當時的房價與銀行的貸款數字,你要先準備好,同時:會賣給你姊姊的原因也是母親缺錢才會賣屋,錢也是你姊姊支援的。另外只要在過去(九十年前後~85~95年之間)有對價的資金流動(你姊姊有拿過錢給你母親)之證明,就好辦了,脫產之訴,他們一定輸。儘量找證明的資料,沒資料可證明的,就用說明的。
另外:對95年過世的人,要認定90年的對子女的財產買賣是脫產?時效上有其很大的瑕疵!你可以多問一些人,也可以多問民代的法律諮詢服務,更可以花談話費去問律師。
別聽那些資產公司的法律虫的話:三千萬的債要你們繼承,粉難喔!除非你們有繼承你母親超過三千萬的財產!
以下幾條法律,請好好的詳讀,因為法律已經改了,為當然的限定繼承,且可溯及繼往!!
民法
第1148條 (限定繼承之有限責任)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第1148條之一 (財產贈與視同所得遺產之計算期限)
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
前項財產如已移轉或滅失,其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民法繼承編施行法
第 1-2 條
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四日前開始,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後,始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由其繼續履行債務顯失公平者,得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前項繼承人依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已清償之保證契約債務,不得請求返還。
第 1-3 條
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人未逾修正施行前為限定繼承之法定期間且未為概括繼承之表示或拋棄繼承者,自修正施行之日起,適用修正後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至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條之規定。
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以前已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由其繼續履行債務顯失公平者,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文章出自: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111215054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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