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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有特留分規定,所以無法以遺囑來排除配偶的繼承權
除非配偶有民法第1145條的行為,這樣才可以排除其繼承權
民法第1145條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一、故意致被
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若版大配偶有以上所述情況,那就可以預立遺囑
並清楚表明排除配偶的繼承權,基本上這樣就可以有效了
但為避免日後爭議,建議最好去公證

若版大是希望把房子全數留給特定人士(簡稱A)
那版大可設定同額抵押權給A
例如房子價值500萬元,那就設定500萬的抵押權給A
這樣一旦萬一發生不幸,A即可依此抵押權取得房屋或等值金錢。

 
以上簡單意見供參

本文來自: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1112070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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