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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3房地銀行

 

辦公大樓為一事業經營的主要辦公處所

對事業的成功與有時多達數千員工的士氣影響甚鉅

故承租辦公大樓遠比住宅要複雜重要

第一個案例是某證券公司為其營業處所簽立為期五年辦公大樓租約時

未規範中途解約的方法與罰責標準

後來因公司合併而不得不中途退租

造成房東藉機要求其全額賠償至租期屆滿的租金約二千多萬

所幸後來委託本公司代為協商

而順利以較低成本解約

此案例即突顯了向房東爭取提前解約權的重要性

以因應事業經營的不確定性

另一例是協同外商客戶與房東國內某上市公司進行租約談判

房東同意辦公大樓租期三年外加三年續租選擇權及續約期租金計算公式

且雙方簽署租約備忘錄

俟正式簽約時

房東的法務人員竟將續租選擇權改成租約期滿後

承租人擬續租時

應於期滿前三個月以書面預告出租人

經出租人同意後

始得繼續使用租賃標的物

房東顯然企圖偷天換日

將有利於承租人的續租選擇權掉包成有利於房東的優先承租權

諸如此類的案例層出不窮

承租人不可不慎

 

承租人應注意的主要租約要項

以保障自己的權益

提昇辦公大樓租賃交易安全

值得特別注意的租約要項

一確認誰才是真正房東

承租人必須查驗土地及建物登記簿以確認房東是否為真正的所有權人

否則就應請房東出示原屋主的委託書或授權書

若房東是二房東

則需查驗大房東與二房東之租約是否有反對轉租的約定

否則大房東可依民法四百四十三條規定

終止二房東與承租人之租賃契約

而要求承租人搬離

 

二確認是否可合法使用租賃標的物

一般公司行號所用的辦公室

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五條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組之使用項目之規定歸屬於第廿八組

一般事務所

承租人應查核租賃標的物之使用執照是否允許該項使用

最近熱門的內湖六期重劃區廠辦辦公大樓

雖然高科技產業企業總部林立

卻不能合法作為第廿八組

一般事務所使用

 

三租賃期限 Lease Term

依民法第四二二條之規定不動產之租賃契約

其期限逾一年者

應以字據訂立之

未以字據訂立者

視為不定期之租賃

1辦公大樓續租選擇權

根據美國估價協會的定義

承租人在辦公大樓租期屆滿時依事前約定好的租金及租期

續租的權利而非義務

意即租期屆滿時

承租人可決定要不要續租

不需出租人同意

故續租選擇權對承租人最有保障

2優先承租權

指租期屆滿

房東欲再出租時

原承租人在相同租賃條件下

有優先於其他人承租該標的物的權利

顯然該權利對承租人的保護不如續租選擇權

該條文第三句旨在保護出租人

避免發生對承租人有利的不定期租賃契約

 

四租金

辦公大���租金的高低取決於市場供需

租賃辦公大樓之等級 區位

及承租人之付租能力

台灣慣例上

依建物權狀面積計算租金總額

 

五租金調幅

目前為止

台北市A級辦公大樓出租人皆會要求租金調漲幅度
來自: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111110017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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