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併案,這不是法典上的專有名詞,純粹只是司法行政的用語。雖然同在一個部落格,但可能侵害的法益分屬不同主體,也就是說你部落格上可能放了兩個侵權物,分別屬於兩個著作財產權人,這屬於兩件事,兩個違反著作權法的行為。而兩件概由一個檢察官審理,也可以算是一種併案,學理上稱案件單一性原則。

你的問法很亂,我大概根據你的情況與你所要問的,重新整理給你:
保護管束分兩種,保安處分的保護管束與保護處分的保護管束,前者是刑事範圍,後者是少年保護範圍,你適用的是前者。保護管束本身並非主刑,而是附加處分。簡單來說,依刑法,有罪之被告如受緩刑之宣告者,「得」於其緩刑期間命受保護管束(之保安)處分。

保護管束期間,成年犯,由執行檢察官交檢方觀護人執行其保護管束,其內容不外命受保護管束人定期報到,並遵守觀護人所要求之規定。

至於一案已受緩起訴處分,期間內另有一案進行中且可能為有罪者,也未必會導致前案之緩起訴處分被撤銷。這中間,檢察官有很大的裁量空間,包括他後案也起訴,並使你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則強制撤銷前案之緩起訴處分;即使他不起訴你,也可以你緩起訴期間內,另有違反應遵守事項之行為,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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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打得好累,你的問題,我得跟你整個解釋刑法與刑事訴訟法裡面的一些體系。太詳細的,我就不打了,你真有需要,花錢去找律師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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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要受有刑之執行完畢,或因刑而易之強制工作、易科罰金等處分後再犯,始為累犯。緩起訴(或緩刑)者,縱然再犯,亦不算累犯。但原受之緩起訴應撤銷,予以起訴。

判決書,你自己上司法院的網站去找好了,設定關鍵字去找。不過,我覺得應該不需要,沒受過法學訓練的,怕你斷章取義。




ps  最佳解答不用給我,我不介意那玩意兒。


文章出自: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120207063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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