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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妳有聲請「暫時保護令」,而且也核發下來了,法院會視為你也同時聲請了「通常保護令」,改天,你和男方就都會收到法院的開庭通知。「 通常保護令」核發下來後,「暫時保護令」就失其效力;「通常保護令」如果被駁回,「暫時保護令」也同樣失其效力。「通常保護令」的有效期間最長為一年以下。失效前,可以聲請撤銷、變更或延長;再延長也是一年以下,而且只能延一次。所以,你就可以了解,法律上,沒有「永久保護令」的存在。

所以,如果妳已聲請了暫時保護令,而且也核發下來了,就視為你已聲請了通常保護令,妳都不必有動作,就等法院通知了;如果沒核發下來,表示法院認為你並沒有危急到要聲請「暫時保護令」,當然,就沒有接下來的其他通知了。這件事情就結束了。 

如果妳還是覺得你有聲請通常保護令的必要,你也可以直接到警察局透過家暴官,幫你聲請;或是直接到地方法院遞聲請狀,聲請通常保護令。聲請保護令的證據是很重要的,因為你拿到保護令的同時,也等於是剝奪了加害人的某些權利,所以法院在開庭審理時,很重視證據的呈現,同時也會給加害人答辯的機會。

如果妳只是要聲請保護令,可以考慮自己來,因為證據都在你手上,只要是合法的、有效的,都可以用。


引用自: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12012301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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