愚見供參:
版主的排版……是���的有點亂~~~
其實,版主只要知道法律上的規定,自然可以自己理解答案為何?
首先,過房應該是指法律上的收養(當然叔公當時是活著的)
即大伯原本是爺爺的孩子,因辦理收養而成為叔公的兒子
在民法1077條前二項已明述,當收養關係成立且持續時,養子女與生父母間的權利義務是屬於暫時中止的,而改為養子女與養父母成立所謂的擬制血親,
簡單來說,就是因為擬制血親仍存續,所以自然血親是中止,
而大伯與爺爺的關係,
也因收養而從原自然血親的直系血親一親等變成旁系血親三親等。
其次,
所謂的法定繼承人,在民法1138條寫的很清楚,
以被繼承人為中心,除配偶為當然繼承人,
剩下的順位繼承人,除第三順位的兄弟姊妹(旁系血親二親等)外,
皆是直系血親。
由此可知,
在大伯與其養父母收養關係仍存續的情形下,根本沒有爺爺的繼承權!
大伯只有與養父母間互有繼承關係。
再來,
法律上,並沒有長子(孫),多領一份的規定,
民法1141條寫的很清楚,同一順位的繼承人,依人數來平均繼承!
而且也因為與被繼承人較近親等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存在,
在沒有民法1140的代位繼承出現時,較遠遠等的直系血親卑親屬根本沒有繼承權,這就是民法1139所述的概念!
最後,
所謂的遺產,除法律另有規定,不然就是指被繼承人死亡那刻時,
仍為被繼承人名下之資產,此也是民法1147條的真意。
至於祖母放在版主處的資產,
因從隻字片語難以理解是祖母贈與給版主?
還是祖母委托版主管理?
但…祖母不是仍活著?且應為完整行為能力人~~
換言之,除祖母外,何人有權讓你將這些東西交出??
下列條文供參:
民法1077:
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
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他方與其子女之權利義務,不因收養而受影響。
民法1138: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民法1139:
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
民法1140:
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民法1141:
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民法1147:
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
本文來自: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11122202473
---------------------------廣告區---------------------------------------
商務律師諮詢表單填寫區:http://jhihyanlawyer.shop.conn.tw/form.php?form_code=jhihyanlawyer&member=af000017132
律師公會,律師諮詢免費,律師事務所,離婚諮詢推薦台中律師,律師考試,律師費用,律師查詢,台北律師公會,律師薪水,車禍理賠台中諮詢律師
本文主要內容引用自知識+,圖文版權皆為原所有人所有,如有任何問題請告知站長!將馬上處理!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