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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因跌倒導致重度昏迷在加護病房,為無行為能力人,依民法 76 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並代受意思表示。民法第1003 條規定,夫妻於日常家務,互為代理人。所以依法乙為甲的法定代理人。

乙為支付大筆醫療費用而提領甲存款支付醫療費,屬合法代理範圍內,光憑民法第 76 條及第1003 條規定,就不會構成盜用問題。支付大筆醫療費,醫院都有醫療費用紀錄可查,喪葬費用也保留大部分收據,所以不會構成侵占問題。甲的子女有寄存證信函,可以不與理會。

甲生前有立遺囑,遺囑必須合於民法第11901194條之規定方屬有效。

甲生前遺囑立有房子為夫妻共有,所以該房子一半歸乙所有。

甲方存款沒特別囑名,屬婚後財產。

甲乙若未辦夫妻財產登記,屬法定財產制,依民法第一○三○條之一規定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甲死亡,法定財產制關係當然消滅,乙可依依民法第一○三○條之一規定,平均分配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一半歸乙所有,另一半才是甲的遺產。

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及喪葬費,於報遺產稅時,是屬於法定扣除額項目,可依法於遺產中扣除的。


本篇文章引用自此: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11120900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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