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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後又被提告!

車禍和解,在雙方都有財損及受傷情況下,通常和解書應在最後加載:甲乙雙方均拋棄對對方本件車禍之其餘民事請求,雙方並互不再追究對方之刑事責任

 

這是指雙方的任一方都未提出告訴前,可以這樣寫。由於一般人多不諳法律,認為這樣子應該就算解決糾紛了,但懂法律的當事人,如果和解的時間點是在車禍發生之日起六個月內,他或許會基於某種理由又再對另一方提出刑事過失傷害告訴,那麼提告過失傷害後,仍然會發生告訴的效果喔!

為何如此?這是因為六個月的刑事告訴期還沒經過,因此和解書上就算有不追究刑事責任”"()棄刑事追訴權" 的內容, 也不代表對方不能對你提出刑事告訴 (因為這是對方的權利)....

一般而言, 學法的人不會在車禍和解書或協議書中寫到 "()棄刑事追訴權"或是 "()棄刑事告訴權",因為這樣的用語並不正確。

追訴權通常是在講檢察官對犯罪行為人追訴犯罪的時效而言, 一般人哪有刑事追訴權? 一般人刑事只有告訴權、自訴權請求交付審判權等。

此外 ~~告訴權並不能拋棄 , 因為憲法保障人民有請願, 訴願及,訴訟之權, (訴訟之權自然包括告訴權及自訴權在內),所以不可能拋棄或放棄。在被害人未提出刑事告訴或自訴時, 和解成立內容的正確用語應該是 "被害人不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責任, 而不是被害人拋棄刑事告訴或自訴權...

準此,如果告訴期限六個月還沒到, 當事人雙方已經和解或調解成立時, 不論內容寫的是 "()棄刑事告訴權" 或是 "被害人不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責任" , 基於上述憲法保障人民有訴訟之權, 理論上都不可能拘束有告訴權之人在法定告訴期限內不可以提出告訴的權利..

由於告訴權或自訴權是不能拋棄的,因此就告訴期限內已調解或和解成立的案件,若告訴權人再提告訴的話,理論上,,檢察官依法還是要受理,只不過檢察官可能會覺得告訴人為何如此不通情理罷了。

易言之,檢檢察官或起訴後面對將來的法官通常都會再進一步瞭解提告或自訴的原因是否另有隱情,例如是不是加害人答應限期賠償卻沒給錢?或是應履行的義務而未履行所致,如果都不是,只是嫌和解當時要的賠償太少,事後反悔,那麼多多少少都會道德勸諭當事人私下再和解看看。

目前所知的實務做法:

在告訴期限內當事人作成的和解,若擔心有當事人中有告訴權之人可能會再出提告訴的話,通常會在和解成立的同時,請其另外在一份空白的撤回告訴狀上簽名蓋章,以防對方將來提告。

只是沒有提告卻先寫好撤回告訴狀的法理依據或法律效果如何?還有進一步討論空間,就不在此贅述了。

民事和解後,又再對當事人提告的情形是極少數人才會做的事,至少本人在十餘年法律實務上只有碰過幾件,面對這種情形,只能說:還是要相信人性啦 !!

 


文章來自: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1112280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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